近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部门回复,已依法追回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76.94万元。

2025年6月,洛川县人民检察院运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调取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相关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发现辖区内部分工程项目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为挽回国有财产损失,助力水土流失治理,该院迅速行动,进行立案调查,主动与水务、税务部门进行磋商,进一步厘清职责,并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追缴欠费。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通过对接欠缴单位负责人、宣传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催收催报、制发限期催缴通知书等措施开展欠费追缴工作。截止目前,辖区内15个工程项目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377.78万元已全部追缴到位。
下一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聚焦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运用最高检和省、市院推广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高质效办案做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人”。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来源:陕西洛川县人民法院
作者: 李晓民
责编: 王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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