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广泛共识,酒驾醉驾是第一大“马路杀手”,不规范文明驾驶导致多少家庭破碎,可仍有很多人心存侥幸。近日,黄龙法院对曹某的危险驾驶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简要案情
2025年6月,被告人曹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某前往某村,途中与管某驾驶装载机装载的太阳能光伏板货箱下端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经鉴定,曹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4.4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曹某认罪认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法官说法
多数酒驾的人都认为自己酒量大,喝一点没关系。酒驾的认定标准和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是看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标。“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不仅仅只是一句口号,这是驾驶人对自己负责的应有之义,对他人负责的安全承诺,更是我们不能逾越的红线,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拒酒千里外,安全万里行。
来源:陕西黄龙县人民法院
作者: 薛 伟 李 漫
责编: 王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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