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个道理人尽皆知,但总有驾驶员心怀侥幸,酒后驾车上路,结果难逃法网.
近日,陕西黄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黄龙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与薛某驾驶的警用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身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发现李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带其到黄龙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法官说法
道路是公共空间,醉酒驾驶行为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如同在道路上行驶的炸弹,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威胁。法官特别提醒:酒精面前,没有例外,更没有侥幸,一时的逞强、片刻的疏忽都可能换来终身的悔恨,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陕西黄龙县人民法院
作者: 崔文博 李 漫
责编:王延峰
“不开发票的金子”,能买吗?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4014 )人阅读时间:2025-11-23【扎实推进“一十百千万”工程】陕西延川县法院:上门调解显担当
“移动法庭”打破庭审局限,把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赋能...(50503 )人阅读时间:2025-11-21织密反诈“防护网”守护群众“钱袋子”
近日,陕西绥德火车站客流量持续攀升,为切实提升广大旅客及铁路...(99758 )人阅读时间:2025-11-20筑牢消防“防火墙” 守护铁路安全生命线
为强化铁路内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136366 )人阅读时间: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