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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上头飙大话 警告处罚悔恨迟

时间:2025-11-11人气:作者: 小编

“我心情烦闷,喝了一点酒,借着酒劲说了几句狠话,没想到你们还真给我警告处罚了?唉,喝酒真是误事呀!”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满脸悔恨地对瓦房口司法所工作人员说道。

事情还得从王某违法犯罪原因说起,2024年1月5日,王某的邻居李某到其家中串门,两人谝家常觉得无聊,便用猜拳形式一同饮用王某家中的一瓶白酒,李某因饮酒过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25年1月15日,王某前往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开始接受社区矫正。王某觉得人民法院对其判决不公平,嫌司法所不该每月组织其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不满之情溢于言表,利用喝酒消除心中的烦闷,然后借着酒劲拨打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威胁说:“我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家里就我一个人,我谁都不怕,把我逼急了,我将你们满门注销!”

司法所工作人员迅速将这一人身威胁安全事件进行了上报,柞水县司法局党组高度重视,要求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和瓦房口司法所,对王某酒后威胁司法所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组工作人员询问王某时,他矢口否认曾经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说过威胁的话语,看到他冥顽不化的继续抵赖,工作人员当场将录音放给他听,王某听后额头沁出细密的汗珠,整个人象被抽走了精气神一样,一下子瘫软在地上,嗫嚅着说:“我酒喝多了,说的是醉话,你们千万不要当真。”

某的言行具有明显偏激的暴力恐吓性质,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严肃社区矫正执法,杜绝安全隐患苗头,柞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某实施警告处罚,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起到了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编 审:苏立峰

 通讯员:石绍东  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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